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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来源:济南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8-04

济南市监察局 文件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济监发〔2006〕4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监察局、教育局、纠风办,市属、直属学校:

      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济南市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各类政府设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追究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
  (二) 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 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五)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六)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七)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八、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九、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对责任人进行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二)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通过行风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发现,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 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对乱收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各级监察、纠风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保证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十一、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实施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十二、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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