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及上级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全县的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决议、命令的情况;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对部门和行业普遍性、倾向性不正之风的纠正工作。
3、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负责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全县党的纪检工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纪条规,拟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
8、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9、会同县直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做好纪检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直各党委、县镇党委纪委成员的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