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市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拆违拆临”决策部署,推动“拆违拆临”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问责办法》等纪律规定,结合平阴实际,制定本问责办法。 一、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涉“公”单位、个人参与违法违章建设以及在“拆违拆临”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一)涉“公”单位: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以及基层党组织; (二)涉“公”个人:全县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问责情形 在“拆违拆临”工作中,发现全县各级涉“公”单位、个人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涉“公”单位和个人在违法违章建设(含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逾期临时建筑,下同)情况申报中,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参与、实施违法违章建设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单位实施违法违章建设和变相参与、实施违法违章建设的; (三)包庇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 (四)对自有违法违章建设、超出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拒不拆除的; (五)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依附载体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拆除的; (六)在“拆违拆临”过程中无理纠缠、阻挠施工、带头上访闹事的;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出租、入股、合作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制止、拆除不力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八)负有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职能的县直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查处职责,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特别是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应拆不拆、拖延拆除、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对本辖区出现新增违法建设未即查即拆或者对“拆违拆临”工作推进不力、工作不实的; (九)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等单位接到拆除违法建设协助执行通告后,未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手续,拒不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服务的; (十)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四、问责方式 对涉“公”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 (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依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或诫勉,视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涉“公”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或诫勉、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移送处理。 1.问责涉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代表的本级人大组织;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予以罢免; 2.问责涉及各级政协委员的,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委员所在的政协组织,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政协章程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3.经问责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问责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在“拆违拆临”工作中发现有需问责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对职能部门移送的、群众举报的或者工作中发现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决定作出后,及时向被问责单位或者责任人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并取消涉“公”单位、个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六、附则 (一)各镇(街道)纪(工)委、各派驻机构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开展问责情况;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